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专利)管理办法
2013-2014学年校政字26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专利)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专利)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
2014年4月16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创新与进步,提高全校师生发明创造及申报专利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学校相关办法未出台前,本办法适用对软件著作权的管理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聘用人员及各类学生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作出的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指情形: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学校工作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四条 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的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相关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专利申请前,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申请专利审批表》,由所在院系审核专利申请的可行性及权属后,报学校理工学科建设处。理工学科建设处审批备案后,将审核结果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六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经理工学科建设处审批后,可自行办理专利申请事宜,也可通过理工学科建设处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第七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未报理工学科建设处审批备案所提交的专利申请,学校不予资助与奖励。其专利申请对学校权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专利的资助
第八条 学校资助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申请与授权过程中产生的主要费用,分为申请阶段的资助和授权后的资助两类。
第九条 申请阶段的资助。学校每年全额资助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的专利两项,资助费用类别如下:
(一)申请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三)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四)专利申请代理费,最高资助4000元。
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两项以上专利的,从第三个专利申请开始,学校每年资助的费用如下:
(三)半额专利申请代理费,最高资助2000元。
其余费用由发明人或设计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授权后的资助。获得授权的专利资助内容为:
(一)登记印刷费、印花税;
(二)专利获得授权后第1-3年的年费。
(三)专利代理机构收取的授权后代理费,最高资助300元。
第十一条 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专利,专利申请及授权的各项费用由合作各方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凭审批号及证明材料到理工学科建设处办理资助手续。相关资助费用由理工学科建设处于当年12月份统一报销。
第四章 实施与转让
第十三条 专利的实施与转化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二)学校自行实施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
(三)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企业或股权增资。
第十四条 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时,应以中国人民大学名义签订书面技术转让合同。
向外国人或外国机构转让专利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专利成果,按高新技术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专利的奖励与报酬
第十六条 学校对获得授权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奖励;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定的报酬。
第十七条 授权专利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国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6000元;
(二)国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
(三)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四)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获得登记后,参照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现金1000元。
第十八条 授权专利奖金的发放只面向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第一设计人,奖金的二次分配比例由第一发明人或第一设计人根据对此专利所作贡献大小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学校所有的专利提供给校外单位和个人实施的,学校剔除与技术转让直接相关的各类税费支出后,提取净收入的50%奖励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二十条 以学校自行组织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转化专利技术的,学校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三年内,从实施该专利技术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为专利实施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以技术入股方式实施专利技术转化的,在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技术成果所占股份大小的基础上,学校用不超过专利技术入股时折股数量的20%,作为在研发和实施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的股份,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的,学校从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纳税后提取不低于30%作为酬金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给予奖励或报酬的,学校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个月内发放奖金;学校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专利的,在许可费、转让费到账后三个月内支付报酬;学校自行实施专利且以现金形式逐年支付报酬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支付报酬。以股权形式支付报酬的,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分红。
第六章 专利的权属
第二十四条 学校师生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属于中国人民大学。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或转让。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职务发明创造享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发明人及设计人可以与学校协商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成果权属有明确规定外,学校独立完成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归学校与合作完成单位共同所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理工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大学专利管理办法(试行)》(2012-2013学年校政字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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