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交易指引
信息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数据知识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加速数据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 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数据知识产权工作需要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数据知识产权供需双方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或者直接进行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是指供给方将其依法持有的数据知识产权以许可、转让等方式提供给需求方的过程。数据知识产权的供给方是有出让所持有的数据知识产权意 向的权利人。数据知识产权的需求方是对数据知识产权有需求且满足受让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数据知识产权交易遵循合法安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交易标的
第五条 交易标的是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的数据知识产权。
第六条 拟交易的数据知识产权须合法合规、权属明确、无争议、可许可、可转让,不得涉及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数据,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第七条 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双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交易的数据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参考价值评估结果进行交 易定价。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八条 参与数据知识产权交易的主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 数据知识产权的交易主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数据知识产权的供给方协助 需求方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的转移、变更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的需求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安全应用数据知识产权。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条 数据知识产权交易可分为供需双方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直接交易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数据交易机构协助数据知识产权供需双方高效对接,促进交易撮合、签约,提供交易结算、交付和存证服务。
第十二条 数据知识产权供给方通过竞价、拍卖、招投标、 磋商等方式,直接与需求方签署数据知识产权的交易合同。
第五章 交易合同
第十三条 数据知识产权交易合同包含交易方式、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结算、交付时点、交付方式、履行期限、 使用限制、受让条件、违约责任、合规承诺等内容。
第十四条 数据知识产权交易供需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完成数据知识产权的交付和款项的支付。
第六章 交易安全
第十五条 数据交易机构提供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时, 核查拟交易标的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拟需求方的资格条件,保障交易供需双方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数据知识产权交易供需双方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数据知识产权交易和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数据知识产权交易供需双方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第七章 交易管理与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 数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对数据知识产权交易行为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数据知识产权交易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交易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违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违约行为、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第二十条 数据知识产权交易发生争议纠纷时,供需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通过场内交易的,可以向数据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对数据保护和数据知识产权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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